盛达期货盛利一号FOF

盛达期货盛利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越权交易条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30      阅读数:

盛达期货盛利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越权交易条款的公告

 

由我公司管理的“盛达期货盛利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四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通过公告形式变更合同,现对“第十八节越权交易的界定”第(三)条“资产托管人的投资监督原则”进行修改,变更告知函如下: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拟根据《盛达期货盛利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公告形式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特向贵司告知相关变更事宜。

一、 盛达期货盛利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订“第十八节越权交易的界定”第(三)条“资产托管人的投资监督原则”

原表述: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计划经核对的估值数据对资产管理人的直接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如因资产托管人无法获得监督数据而导致无法监督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新股新债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穿透核查及跨产品合并计算等),则由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

修改为: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计划经核对的估值数据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根据子基金的披露时间向托管进行底层披露,托管人根据此披露信息进行底层穿透核查。如因资产托管人无法获得监督数据而导致无法监督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新股新债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及跨产品合并计算等),则由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如因管理人提供底层数据材料的提供频率、脱敏处理、可披露程度等原因导致托管人实际监督范围受限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应责任方承担。”

 

二、 合同条款变更生效事宜

       如贵司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相关合同条款变更将自【2022】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我司将以公告等形式向投资者披露本函变更的具体内容。

 

 

盛达期货有限公司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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