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资料

反洗钱知识一点通(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2018-04-19      阅读数:

第一部分 混淆黑白 洗钱活动就在身边
1.  什么是洗钱?


   答:根据我过《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
购买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
2. 黑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


   答: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特别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
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我们,清洗这七类上游犯罪的
“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
3.       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法?
答:常见的洗钱途径或方式有:
a.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b.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c.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d.       利用别人的账户体现,切断洗钱线索;
e.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f.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g.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h.       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i.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4.       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答: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第二部分 正本清源 反洗钱工作旗帜鲜明
1.       谁是我国反钱工作的监督者?
答:跟我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反钱监督管理工作。
2.       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钱的第一道防线?
答: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在金融机构完成;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种交易服务的机构;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3.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答: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发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发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结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4.       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能否受到反洗钱检测?
答:当然会。从趋势看,洗钱活动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监测范围将不断拓展,除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还将逐步覆盖其他易被洗钱份子利用的非金融机构。
a.       这些非金融机构包括:
b.       房地产销售机构;
c.       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
d.       拍卖行;
e.       典当行;
f.        律师事务所;
g.       会计师事务所等。
上述非金融机构或涉及个人大额交易,或为客户组织、管理金融事务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代理客户交易以及向金融机构推荐客户,极有可能被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利用。因此,他们的专业人员对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
 
 
 
第三部分 天网恢恢 洗钱分子终尝恶果
1.       不务正业的木材公司
   2001年底,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企图将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入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帮助区某以520万元港币(贩毒所得)购得广州某木材公司60%的股权,挂名出任该公司的董事长。此后,区某以经营木材为名,采取账户亏损的手段,将所获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公司经营收益。2004年3月5日,当地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奔驰越野汽车。
评析:通过创办或入股企业将“黑钱”转化为合法收入是洗钱的常见形式。
2.       腰缠万贯的海外亲戚
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蔡某将在菲律宾制造和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的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某的指使下,其叔甲、其堂弟乙分别以各自名义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事后,甲和乙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购买汽车等。2005年5月9日,当地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处被告人乙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5万元。
评析:洗钱分子往往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收益的跨境转移与清洗。
3.       邮包里的秘密
谭某是某银行客户服务部主任,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谭某与其兄及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串谋,利用快件渠道采取伪报品名、瞒报价格、分散邮寄中转等手段,从美国将价值人民币1112.11万元的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分别以323个包裹走私入境,偷逃应交税款人民币199.76万元。其间,谭某在直接参与走私医疗器械犯罪的同时,利用在银行工作的有利条件,采用邮政汇兑、提取现金、借他人银行卡转账、境内外对冲等手段,接收和转移走私资金达1100.85万元,直接构成洗钱罪的洗钱数额为80.03万元。2007年12月7日,当地人民法院对谭某等人走私及洗钱一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走私罪和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5万元。
评析: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发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4.       中缅边境的暗流
2004年以来,缅甸毒犯钏某一直在缅甸木姐等地贩毒,并多次指示妻子杨某(中国公民)
和手下刘某(中国公民)帮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假名账户,存取、划转大量贩毒所得资金,同时指使杨某和刘某以假名购买房产和汽车,涉及人民币700万元2008年3月7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杨某、刘某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评析: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开户等业务时,应当核查客户身份,防止被洗钱分子利用。
5.       贪官夫人洗钱记
宴某在担任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2226余万元。其妻傅某明知此款系晏某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认定被告人晏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某犯洗钱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评析:反洗钱能后下哦低遏制贪污受贿人员清洗非法所得。
 
 
 
第四部分 保护自己 请您远离洗钱活动
1.       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2.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a.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b.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c.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d.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e.       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3.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贩毒、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4.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的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5.       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面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检测人员的合理怀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降低您金融交易的效率。
6.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其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它们打理您的血汗钱吗?一个为贩毒清洗毒资、为贪官转移资产、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非法金融机构,能为您提供诚信服务吗?
因此,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发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7.       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基本凭据。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大额现金存取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
 
 
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业务和权力,我们欢迎所有公民举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公民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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